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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明确了泄压口设置原则,对于一些不方便设置泄压口的气体灭火场所,经复核确认后可以不设置泄压口。对于一些特殊场所,比如医疗CT(或MRI)设备房、特殊库房、储油间等,可能并不方便设置泄压口。确有困难时,可通过复核气体灭火剂喷放后防护区压强增量和防护区耐超压性能,以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泄压口。
分解如下:
气体灭火剂喷放时,会显著增加防护区内压,如果没有适当的泄压装置(泄压口),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8.0.2条规定“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实际应用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是设置泄压口,以防范灭火剂泄放时对围护结构的损坏。
通常,满足以下条件的场所,可以不设置泄压口:
1、功能所需,没有条件设置泄压口。
对于一些特殊场所,比如:医疗CT(或MRI)等设备用房、特殊库房、储油间等,当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可能不方便设置泄压口。
2、防护区耐超压性能满足气体灭火剂喷放后的防护区压强增量要求。
防护区耐超压性能和气体灭火剂喷放后的防护区压强增量,均可通过计算确认,第四章的计算示例为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喷放后的防护区压强增量计算。
3、对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尚应关注人体耐受能力。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尚应确保压强增量在人体可耐受范围内。对于一些灭火浓度较低的灭火剂,其喷放后的压强增量可能不会对人体产生太大影响,但仍需经计算确定。在第四章的计算示例中,压强增量相当于潜水1m的水压力,在人体的可承受范围内。
通常情况下,满足以上3项条件的场所,可认为符合《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8.0.2条规定,可不设置泄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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